国家职业技能等级申报条件
(一)初级工(五级):从事本职业,经本职业(工种)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结业者。
(二)中级工(四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6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结业者。
2、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
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结业者。
(三)高级工(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结业者。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证书后,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的。
3、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4、取得本职业中级工资格证书后,具有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