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浙人社发〔2010〕273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技工院校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技工院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
第三条 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规划指导,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教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专业设置管理
第五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学校培养层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第七条 技工院校开设新专业的,应在招生前提出申请,经省教研所组织专家组提出评估意见,报省人力社保厅同意。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专业建设。学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坚持产学研结合,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师专业水平。要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把专业做大、做强,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第三章 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与学制、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进度表和有关说明等要素组成,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认真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条 技工院校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可根据地区、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课程和课时的调整幅度应在30%以内。教学计划的调整,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有利于加强实习教学,有利于补充或更新教学内容。实习课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学课时数比例为1∶1左右。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设选修课程。
实施高级工、技师一贯制教学的技工院校,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应按照培养过程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或技师分段教学、分段进行考核考试并取得相应阶段职业资格证书的原则制定。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开设无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的,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综合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并参照同类或相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照编制原则与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教学业务部门编制,经校务会议同意,报省教研所审核,并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确定。因区域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市场变化或重大教学改革等需作调整,课程或课时调整幅度超过20%的,应报省教研所审核,并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为教学计划配套的纲要性教学文件,是统一课程教学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采用部颁或省颁教学大纲。无部颁或省颁教学大纲的,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内容及要求等研究制订,并报省教研所备案。教学大纲应当在课程开设前备齐。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对教学内容和课时有所增删和调整的,须经学校教学业务部门批准。实习教学调整时不得减少课时数。
第十五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当首先选用国家级规范教材和省统编教材。对无国家级与省统编教材的,学校可按教学要求组织编写校本教材,并报省教研所备案。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要抓好教材管理工作,配有专人负责。教材应该在开课前一个学期选定并在开学前备齐,保证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
第四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分工协作、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制。
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教务处、实训处、专业部(系)、教研处(室)等机构。
第十八条 全省技工院校校历由省教研所统一编发。学校应当根据省编校历,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在每学年放假前2周编制出下学年的校历,经校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认真制订教学工作计划,作为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每学期应当根据教学工作目标,对教学工作、质量检查、考试考核、教研教改和学生教育等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经校务会议审定后执行。教学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工作计划制订具体的教学进程计划、教师任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教学日志等。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要重视教务常规工作。教务常规工作分为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期初主要工作是抓好新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做好学生入学各项工作,新生应当安排好军训和入学教育。期中主要工作是了解教学情况,检查教学进度,安排期中考试,开展教研活动,及时分析教学质量,解决教学中的存在的问题。期末主要工作是组织安排复习、考试和鉴定,办理颁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做好学年(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和教研活动总结,做好下学期教学与教学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教学档案分为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师业务档案、统计资料档案、教学设备档案和其他教学相关档案。档案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留存。
第五章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授课前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备课。理论课每上一次课编写一份教案,实习课和一体化课每个课日编写一份教案。教案内容应当根据专业、课程及学生特点详细编写。开学前应当提前准备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准备一周教案。没有教案不得上课。
实习指导教师在备课时,除了授课内容外,还要准备场地、工具、材料、设备等,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制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当认真授课。讲课应当使用普通话,力求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语言准确生动。板书文字、符号和图表要工整、规范。要善于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课堂引导和直观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应注重因材施教,加强个别辅导。
实习教学应当根据实习环节的重点和要求,加强技能操作的讲解、示范、纠偏和总结。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作业应当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有利于巩固和消化知识,并注重知识向能力转化。作业的分量与难度应适宜。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讲评。
第二十五条 实习教学是培养学生操作技能的主要途径。分校内教学实习、校外生产实习、实验、课题设计、专题作业、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技工院校要加强实习教学,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的实习教学,要与企业生产实际紧密结合。校内教学实习应当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校外生产实习应当在专业对口企业中熟悉岗位要求,掌握生产技能,培养综合应用能力。高级工班学生应当完成一项课题设计或专题作业,并进行答辩。技师班学生应当进行项目研修,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进行答辩。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管理。实习前,应建立实习管理制度,制订实习计划,签订实习协议书,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要定期考核和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实习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学生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和考核评定。
技工院校要加强校企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每个专业应当至少与3个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建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单元测验在学期中分散进行,期末考试应当由教学业务部门统一安排。各课程的平时和阶段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学校应有统一规定。
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教学业务部门要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认真落实命题、监考、阅卷、评定成绩、质量分析等各环节工作。要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除日常测验外,任课教师不得参加所任班级的试卷命题和监考工作。要严肃考场纪律,查处各种舞弊行为。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把德育教育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加强体育工作,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不低于95%。要积极开展自我安全保护教育和心理咨询,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心理素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技工院校应当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积极创办第二课堂和兴趣小组活动,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的育人功能,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培育良好的教学风气,创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实行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工作质量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技工院校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定期开展课堂教学检查、教案检查、学生作业检查、教学进度检查、教学日志检查、课外辅导检查、班主任工作检查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学质量信息管理,通过生源质量分析、评教评学、考试质量分析、毕业生跟踪调查等措施分析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制度,检查指导技工院校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材使用情况、课堂教学组织情况、教学质量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技工院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并适时组织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检查评估技工院校教学质量水平。
第七章 师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需要拟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努力组建一支专兼结合、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义务。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教师的工作量,平均周课时一般为10~12(实习指导教师完成1课日工作量折算为3~4课时)。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设备维修、教师担任班主任等应计入工作量。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参加听课与评课,每学期至少听课4课时。教师应当努力钻研教学业务,积极撰写教学论文。
第四十一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拓宽国内外培训渠道,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专业培训和教学理论培训。教师继续教育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2日或72学时。专业课教师必须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2年不少于2个月,其中下企业实习不少于1个月。
第四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当大力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普通技工学校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35%以上;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应达45%以上;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应达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达到60%以上。
第四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当重视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专业实践和业务进修,创造条件让他们开展教科研活动,参加教材编写、课题研究、产品设计与制造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负责指导,有计划地组织青年教师备课、听课、评课,优先安排到企业、车间参加生产实践,尽快提高他们的教学业务能力。新教师开课前必须由教研组组织试讲,合格后方能担任教学任务。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重视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聘用前必须经学校考核和试讲,合格后双方签订协议,再承担教学工作。兼职教师应按学校教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成立以校长为首的校考评委员会,负责教师年度考核;教学业务部门应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教师的平时考核。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与评比先进、职称评聘、奖金发放等挂钩。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应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八章 教研与教改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研工作,根据技工教育特点,围绕专业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技工院校教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省中心教研组要加强对技工院校各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引领和指导,围绕专业教学的共性问题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市教研大组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技工院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工作,每学期活动应不少于1次;学校教研组应按学期制订教研计划,确定研究重点,务实有效地开展教研活动。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工作。要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进行办学机制、教育教学模式研究和创新,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理实一体化教学等实现的途经和方法,有计划地开展教改试验,并做好总结和推广工作。
要积极研究和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五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教学教改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使用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专业设置需要设立实验室,配置相应的实验仪器(设备)。要健全保管、使用及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第五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专业实习场所建设,根据科技发展,增加和更新设备,以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实习场所要有足够的通道,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的安全措施和设施。要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和工量具的维护保管使用制度和实习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率,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电化教室和计算机房管理。制订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统筹安排,提高使用率。加强校园网管理,做好网络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与安全。
第五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校图书馆建设。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设置特点,有计划地购置教学资料、音像资料、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资料等。藏书册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图书馆应当加强图书的保管、借阅制度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做好图书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五条 技工院校体育场(馆)和器材应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证器材设备的完好率。院校在每年的经费计划中应保证体育基本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费用。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
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五十七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