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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0    访问次数:

                     温岭市技工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2、未按时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或未及时传达上级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延误正常工作;

3、上课前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机房及各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未按时开门而影响学生上课达5分钟及以上;或课后没有及时验收,对损坏财物未能及时做好赔偿工作,影响正常教学;

4、教师因公或因私外出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自行调课、代课、改课;

5、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3分钟及以上或提前下课3分钟及以上的;

6、上课期间任课教师未按要求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学生旷课不知情或知情而没有及时通知到班主任,并造成一定后果;

7、教师授课没有授课计划或教案;

8、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达4学时以上;且未向教务处说明或申请的。

9、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或减少学时数;

10、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有关规定,或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考场达5分钟及以上的;

11、对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错误,影响较大;

12、实验、实训课准备不认真,有关材料准备不齐全,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分钟及以上的;

13任课教师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机房及各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而没有事先与管理人员落实,影响学生上课达5分钟及以上的;

14、由于组织教学或管理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较大损失的;

15、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时间无特殊原因擅离教学现场(包括理论、上机操作、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

2、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装订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3、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没有及时汇报,造成严重后果;

4、在上课时间,未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并同教务处或系部商定好处理措施,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在上课时间,未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并同教务处或系部商定好处理措施,擅自占用上课、考试教室和实践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7、教师上课、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8、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或教案,导致课堂混乱或教学内容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9、实验、实训准备未完成,准备原料、材料、工具、器材不及时或没有准备而耽误正常教学时间的;

10、监考不负责任,清场不严,致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11、对学生考试作弊瞒而不报,或庇护说情,或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12、整个学期未按规定布置或批改作业;

1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14、未经教务处、系部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5、教师或实习管理人员私自利用学校设施设备假公济私,造成不良影响;

16、两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

17、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上课期间任课教师未按要求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或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系部或处室或值班老师的,造成学生旷课外出出现伤亡或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传讯;

3、由于组织教学不力、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教学过程中造成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重大损失,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4、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5、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6、故意泄漏考核、考试内容,或以其他办法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

7、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8、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对教学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校长室、教务处、各系部,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加强思想教育,并作出适当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处室、系部应根据第三、四、五条规定,填写教学事故记录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当事人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报校长室。由校长室做出最终认定和处理意见;

2、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职责奖;

3、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职责奖;当年不得参评先进,不推荐职评;

4、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警告行政处分,扣发当月职责奖; 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参评先进,不推荐职评;作试聘处理;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拒不检讨错误者,经查实后,应从重处理。

第八条 全校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由学校定性后,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附件: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事  项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责任人

发 现 人

事故责任人所在处室(系部)认定意见

事故情况、等级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时间:

教务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时间:

校长室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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