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之一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纪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六)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条 凡策划、组织和煽动、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认识态度好,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悔改之意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罚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或故意触犯刑律,被刑罚处罚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且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看热闹”等为名,偏袒一方,起哄,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情节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煽动、雇佣校外人员进校闹事、打架、敲诈或在校外殴打、敲诈同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侮辱、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的处分(财物折价,包括采用撬窃手段造成的其他损失额)。
(一)作案价值较小,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较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很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责令退学处分。
(四)屡次作案并累计价值较大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有敲诈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
(一)价值较小的,性质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较大的,并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赔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起哄、猜拳等扰乱秩序者。
(二)抽烟。
(三)擅自在校外住宿或留宿校外人员。
(四)进入电子游戏机房、录像厅、网吧、营业性歌舞厅者。
(五)在校期间喝酒者。
第十一条 男女生交往不文明者
(一)交往过于频繁、经常双双出入或男女串门,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谈恋爱,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或提供作弊条件者:
(一)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三次及以上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旷课者。参见《学生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且尚未撤销者。
第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在学校专项治理期间违纪的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责令违纪学生暂时回家,接受监护人管教。本条由学生科填报,分管校长同意,并经监护人签字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学校与监护人签定协议书。
第二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科实施,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由学生科提出,分管校长批准实施;责令退学,经校长批准实施;开除学籍,须经校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后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予以撤销,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撤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学校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二○○三年九月起执行,原条例自行废止。